除權判決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KSDV-113-除-291-20241129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明燦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陳勝雄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陳美珠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兼 上四 人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惠美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4張(下稱系 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,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歐善所有,嗣陳歐 善死亡,由聲請人繼承,因系爭股票遺失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3年5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在卷足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。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895-7 股票 1 1000 002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896-9 股票 1 1000 003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897-0 股票 1 1000 004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898-2 股票 1 1000 005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899-4 股票 1 1000 006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900-8 股票 1 1000 007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901-0 股票 1 1000 008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902-1 股票 1 1000 009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903-3 股票 1 1000 010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4904-5 股票 1 1000 011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2823-7 股票 1 124 012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441-9 股票 1 480 013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858-0 股票 1 26 014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362-7 股票 1 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