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KSDV-113-除-292-20241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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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劉 長順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訴訟代理人 胡智詠 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退除役官兵劉長順於民國105年3 月1日亡故   ,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,亦無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以外之人   聲明或承認繼承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   條規定,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。劉長順所遺中國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聲請人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5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,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;無記名 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;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、第558條、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。經查,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,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、本院網站公告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筱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F5774 股票 1 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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