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KSDV-113-除-301-202411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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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賴淑慧 代 理 人 賴俊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5月16日,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3年5月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至113年10月3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,有上開本院裁定、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紙在卷為憑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B7291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LB2769 股票 1 3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LE1828 股票 1 3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98970 股票 1 6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98002 股票 1 67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56431 股票 1 43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61110 股票 1 177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52225-5 股票 1 97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43915-3 股票 1 40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19176-7 股票 1 62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91426-2 股票 1 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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