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2-26

案號

KSDV-113-除-302-20241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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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吳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陳嘉芳 吳秀美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70382302001001 26萬8347元 112年5月16日 TT08702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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