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2-11

案號

KSDV-113-除-309-202412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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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 永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胡智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而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。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:(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附表)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16283 股票 1 2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14192 股票 1 2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12917-0 股票 1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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