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KSDV-113-除-313-20241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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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趙俊淵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,因不慎遺失 ,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(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)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本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7日起4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。從而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鈺甯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金額(新臺幣) 發票日(民國) 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傅聖喬  500,000元 110年4月21日 未記載  281098 002 傅聖喬  530,000元 110年4月21日 未記載  281099 003 傅聖喬  500,000元 110年4月21日 未記載  281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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