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KSDV-113-除-334-20241230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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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陳惠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聲請宣告股票無效)事件,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(下 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,嗣聲請人於113年6月21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,經本院於113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至113年11月24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A9269 股票 1 6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A7918 股票 1 67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61879 股票 1 18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65860 股票 1 74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56362-0 股票 1 41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47259-5 股票 1 17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22375-1 股票 1 26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94399-1 股票 1 18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360630-6 股票 1 13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24307-0 股票 1 32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99405-7 股票 1 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