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KSDV-113-除-344-2025011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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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曾素嬪 訴訟代理人 王亮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公告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6月2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,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D-00159797-9 股票 1 1000 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00061004-3 股票 1 700 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