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KSDV-114-事聲-2-20250213-2
字號
事聲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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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莊佳峰 視同異議人 莊佳原 陳世芳兼久保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承揮兼久保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善美兼久保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張青立 張孫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陳承輝兼久保由紀子之承受 訴訟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承揮兼久保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」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承揮之居所「同上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香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樓4室」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善美之居所「同上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香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812室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