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裁定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KSDV-114-全聲-1-20250325-1
字號
全聲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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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建佑藥局 法定代理人 徐守正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八十 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,經本院以 112年度全字第83號假處分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准許在案,惟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發行滿一年,依票據法第136條第2款規定,縱使相對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,付款人亦不得付款,故已無繼續保全執行之必要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,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。該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本院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誤,應可信為真實,是依首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