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處分

日期

2025-02-13

案號

KSDV-114-全-13-20250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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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美 相 對 人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相對人就所持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,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,不得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,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。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、第三人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(下稱 捷利旅行社)於民國113年8月間,與相對人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包機來回越南峴港,由相對人提供每航班60席機位,每席定金新臺幣(下同)4,000元,聲請人、捷利旅行社各負擔一半即12萬元,聲請人遂開立以相對人為受款人、每張面額為12萬元之支票22張(含附表一、二所示支票)交付相對人,以支付自113年12月28日起每週航班之定金。詎聲請人近日接獲「越竹航空」經銷商告知相對人拖欠航空公司款項,機位無從確認保留,聲請人遂口頭向相對人表示無法繼續合作,並請求相對人返還定金即聲請人開立之附表一、二所示支票,相對人竟拒絕返還,且已屆期提示附表二所示支票。兩造間協議為對待給付,相對人無法履約,自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。聲請人擬向相對人提起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支票票據債權不存在、相對人應返還系爭支票予原告之訴訟,惟倘不及時禁止相對人提示系爭支票,將損及聲請人之權益,且返還支票之請求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為此,聲請人願提供擔保,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,求為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,並應將系爭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明上開意旨等語。 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   請假處分,假處分,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,有日後不能  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而假處分聲請應表   明假處分之原因,並釋明之,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  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   保後為假處分,民事訴訟法第532條、第533條準用第525條   第1 項第3 款、第526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所謂釋明,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,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,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,即為已足。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,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,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,即不得謂為未釋明(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意旨照)。 三、經查:  ㈠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,已提出支票開立明細、接獲越竹航 空通知員工切結書、附表一、二所示支票影本等件為證,而依聲請人陳述有向相對人口頭表示無法繼續合作,及所提出之接獲越竹航空通知員工切結書,堪認聲請人就其得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支票之假處分請求,非無釋明,但釋明仍嫌不足。又支票功用在於提示而取得票款,乃以提示為常態,系爭支票既在相對人持有中,自可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,故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執有系爭支票,若屆期提示,將使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支票之訴訟即使獲勝訴判決,亦無法強制執行,核與經驗法則無違,依前開說明,應認相對人對本件假處分之原因,已有相當之釋明。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本院自得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。  ㈡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,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,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(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)。茲審酌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合計為84萬元,且均即將屆期,相對人本可於近日提示兌現系爭支票取得票款,卻因受假處分,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不能行使票據權利,無法即時取得、運用該84萬元,又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,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,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,本案訴訟之第一、二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、2年6月,加計上訴、送達時間,推估假處分至判決確定為止約需5年,衡量按法定票款利率即週年利率6﹪計算相對人可能衍生之利息損害,及訴訟終結時,若聲請人喪失資力之風險等情,爰酌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為28萬元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、第526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2月13日 UA0000000 2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2月23日 UA0000000 3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2月25日 UA0000000 4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3月4日 UA0000000 5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3月6日 UA0000000 6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3月13日 UA0000000 7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3月15日 UA0000000 以上支票均有記載受款人,並蓋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章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2月4日 UA0000000 2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2月6日 UA0000000 3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蘇惠美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 120,000元 114年2月11日 UA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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