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KSDV-114-勞執-13-20250306-1

字號

勞執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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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朱翊晨 相 對 人 黑浮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民國113年12月4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3,949元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 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 國113年12月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:「勞資雙方合議,由資方返還給付薪資新臺幣(下同)73,954元、資遣費給付計38,895元、代墊勞健保費用計1,100元,總計113,949元整,資方於114年1月20日下午17:00前將金額113,949元匯款至勞方所提供的薪資匯款帳戶…。」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,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,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可考。從而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 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3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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