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KSDV-114-勞執-16-20250312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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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翁英凱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14年1月14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2,853元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 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 國114年1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:「1.…勞資雙方合意就本爭議案(工資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中秋節獎金、未休特休薪資),以新臺幣312,853元達成和解,勞方其餘請求權均拋棄,不再訴求主張。給付方式由資方(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)於114年2月25日(含)下午5點前匯入勞方(翁英凱)原薪轉帳戶。」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,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,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有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。從而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