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等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KSDV-114-勞專調-4-20250306-1
字號
勞專調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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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勞 動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鄭安泰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(法扶律師)相 對 人 維也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麗香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專調字第4號給付加班費等勞動調解事件 ,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6 日下午2 時38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二 調解成立,出席人員如下: 法 官 吳芝瑛勞動調解委員 林志明勞動調解委員 顏飛龍書 記 官 鄭仕暘 到庭調解關係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聲 請 人 鄭安泰 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蔡尚洪律師 到陪 同 人 劉振興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,調解成立,其內容如下: 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 下同) 22萬元。(含相對人應 提撥6 %勞工退休金)(其給付方法為: 於民國114 年3 月20日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,戶名:鄭存孝,銀行:第一銀行高雄分行,帳號:00000000000號) 二、聲請人應返還相對人借支及挪用款項7 萬9,115 元部分,相 對人同意拋棄請求。 三、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成立日起,因雙方勞動關係所生一切民、 刑事請求權,(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勞工退休金條例、職業安全衛生法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、就業保險法、民法等一切勞工權益)均拋棄,不得再向他造、相對人所屬人員為任何民、刑事或行政上主張或請求。如已提出而尚未結案者,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15日內向上開機關撤回。 四、相對人同意於114 年3 月14日前撤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4 年度他字第570 號案件對聲請人之刑事告訴,且不追究聲請人於任職相對人期間所生刑事侵占罪責,並同意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給予緩起訴處分。 五、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。 六、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,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: 聲 請 人 鄭安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陪 同 人 劉振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 記 官 鄭仕暘 勞動調解委員 林志明 勞動調解委員 顏飛龍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仕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