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12-2025011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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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顏建成 原告與被告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台幣 (下同)2萬2,000元、資遣費3萬5,351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7 ,007元,共計7萬4,35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暫免徵 收裁判費2/3即1,000元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(1,500 -1,000=500)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 第6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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