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16-2025030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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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施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事多環境事業社即梁花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為勞動事件,且兩造間並 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 訴視為調解之聲請。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 8,7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5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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