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18-20250121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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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郭晉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, 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487,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70 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/3,故應暫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,190元(6,570元×1/3=2,190‬‬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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