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2-2025010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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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LAI TIEN THANH(中文名:賴進成)間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1萬0,0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,54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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