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20-20250121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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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吳崧福 吳健銘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貝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王振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懋工程有限公司、合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普通共同訴訟 ,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,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 為各別之請求,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,俾能同時辯論及 裁判而已,係單純之合併,其間既無牽連關係,又係可分,依民 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,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 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,應各自判斷,互不影響,其中一人 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 事項,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。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,應各自獨立,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, 予共同訴訟人選擇,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 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,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 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為:(一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貝乖新臺幣(下同 )352萬5,99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(二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崧福309萬0,9 9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 算之利息;(三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健銘341萬1,645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件係各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,核屬普通共同訴訟, 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自獨立,亦得合併 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。是原告等人所為之請求,訴訟標的金額 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,惟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 費,則應共同繳納118,7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:(幣別均為新臺幣)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吳崧福 309萬0,994元 37,770元 2 吳健銘 341萬1,645元 41,514元 3 吳貝乖 352萬5,996元 42,801元 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1,002萬8,635元 118,76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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