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KSDV-114-勞補-21-20250304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 原告與被告蕭廣義、富陞鷹架工程行、郭育昌、能誌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、周德和、大同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光祥、鑫百晟股份有限 公司、林盈旭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,0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,100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