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23-20250207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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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林有進 張永怡 吳美玉 林穎源 上列當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原告林有進等4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,原告林有進等4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 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退休金差額,加計利息後之總金額如附表二【訴訟標的總金額】 欄所示,依上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/3如附表二【暫免徵收2/3 裁判費】欄所示,是原告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二【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】欄所示金額(計算式:原應徵收裁判費-暫免徵 收2/3裁判費=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 附表一:利息(新台幣/元) 編 號 原告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利息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林有進 47萬6,190元 108年10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(5+79/365) 5% 12萬4,201元 2 張永怡 56萬4,795元 108年12月2日 114年1月16日 (5+46/365) 5% 14萬4,758元 3 吳美玉 51萬1,830元 108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6日 (5+17/365) 5% 12萬9,149元 4 林穎源 56萬1,510元 108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6日 (5+17/365) 5% 14萬1,685元 附表二: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(新台幣/元)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總金額(A) 原應徵收裁判費 (B) 暫免徵收2/3裁判費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(C)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(D) 【計算式:D=B-C】 1 林有進 60萬0,391元 8,130元 5,420元 2,710元 2 張永怡 70萬9,553元 9,430元 6,287元 3,143元 3 吳美玉 64萬0,979元 8,650元 5,767元 2,883元 4 林穎源 70萬3,195元 9,430元 6,287元 3,14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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