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26-20250303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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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13年12 月6日視為起訴之時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886,8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9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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