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KSDV-114-勞補-27-20250204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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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曾凱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啓恩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(下同)176,000元(含加班費140,045元、特休未休工資 3,399元、勞退金32,640元,共計176,084元,惟原告訴之聲明僅 請求176,0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2/3,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7元(2,540元×1/3=84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