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KSDV-114-勞補-29-20250220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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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台灣高爾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為勞動事件,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 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。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 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