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34-20250210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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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楊澤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(下同)323,159元(含特休未休工資128,759元、資遣 費194,400元),及提繳勞退金163,084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退 金個人專戶,合計486,24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7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/3,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19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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