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KSDV-114-勞補-38-20250213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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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亨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前於民國 114年1月7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8,26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元,扣除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