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等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KSDV-114-勞補-42-2025021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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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高耀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980,252元(含加班費847,580元、退休金132,672 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,07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/3 ,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357元(元以下4捨5入)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