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DV-114-勞補-49-20250221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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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葭寧 訴訟代理人 王滋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5萬6,689元(含醫 療費用98,851元、看護費用46,800元、不能工作損失149,333元 、勞動力減損548,372元、精神慰撫金80萬元,合計164萬3,356 元,扣除已領金額386,667元後為125萬6,689元)及其利息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2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5,414元,尚應補繳1 0,8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