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等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54-2025022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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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馬家興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懋湛賞大樓管理委員會、中正生活館管理委員 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福懋湛賞大樓管理委員會給付加班費新臺幣 (下同)79,336元,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3,07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請求被告中正生活館管理委員會給付工 資差額及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24,933元,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, 277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121,6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 徵收2/3,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0元。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 訴訟救助,如經准許訴訟救助,則於該裁定確定後,本件訴訟終 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訴訟 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,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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