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KSDV-114-勞補-6-2025011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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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力行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裁判費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(如:起訴、上訴)時之法 律規定為準(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)。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,於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。查,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(下同)188萬7,828元,起 訴狀上本院收件章之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,核屬前開修正後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,是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 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711元,暫免徵收 裁判費2/3即1萬3,141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6,570元(計算式:19,711-13,141=6,570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