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62-20250311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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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3萬 1,898 元(含預告工資3萬9,500元、資遣費19萬2,398元),及 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件訴訟繫日為114年3月4日,起訴前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 年3月3日)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金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 計23萬3,645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 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2,213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,107元(計算式:3,320-2,213=1,107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:新台幣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萬1,898元 利息 23萬1,898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3月3日 (55/365) 5% 1,747.18元 1,747元 合計 23萬3,64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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