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KSDV-114-勞補-70-20250317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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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沈銘章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655,119元(含短少薪資341,473元、資遣費145,19 4元、國定假日加班費47,243元、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21,209元) ,及提繳206,92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,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862,047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510元,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2/3即7,673元(元以下4捨5入),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,837元(11,510元-7,673元=3,83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