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KSDV-114-勞補-76-2025032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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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廖淑惠 原告與被告仁旺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133,430元,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,838元,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27,473元 之部分,依前揭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,000元,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838元(計算式:14,838元-1,000元=1 3,838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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