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KSDV-114-勞補-78-20250321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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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徐鶴芯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街0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林宜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聲請勞動調 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因財產權 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十萬元 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 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 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聲請 費2,000元。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