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KSDV-114-勞訴-14-20250212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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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李炳鈺 被 告 盈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 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 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 ,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吳芝瑛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仕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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