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010-20250117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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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蔡維哲 債 務 人 優必購國際通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瑀 人 樓 債 務 人 林岳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陸 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00,151元 113年12月8日 3.22%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901,480元 113年12月8日 3.22%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776,271元 113年12月30日 2.22% 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94,067元 113年12月30日 2.22% 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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