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209-20250120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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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采容 陳雪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楊采容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8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陳雪芬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,437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楊采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陳雪芬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09號利息: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37元 陳雪芬、楊采容 自民國113年0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違約金: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37元 陳雪芬、楊采容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年息0.1775% 陳雪芬、楊采容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 年息0.2775% 陳雪芬、楊采容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0.555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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