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212-20250120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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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李嘉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相對人李嘉銘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53,800元消費款、新臺幣1,366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300元費用(含逾期費),總計新臺幣55,466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1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800元 李嘉銘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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