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25-20250103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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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靜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, 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黃靜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 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30日起,按月償還本 息。 (二)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。 (三)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 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 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 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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