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390-20250122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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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王家茵 王崑輝 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崑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零陸元,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,債權人另聲請對王秀鳳發支付命令,惟王秀鳳已於 106年10月31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王秀鳳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王家茵、王崑輝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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