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KSDV-114-司促-1400-20250207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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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吳幸怡律師即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陳君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,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 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,債權人另聲請對陳呂滿妹發支付命令,惟陳呂滿妹已 於民國於113年12月22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陳呂滿妹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