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551-20250303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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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債 權 人 徐哲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 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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