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645-20250203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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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慧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陳慧藝於111年12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 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 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 動用,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 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 計算說明如下:(1)本金債權:新臺幣105,385元整。(2 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1.利息計算: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,073元整。2.延滯期間利息:自113 年10月22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105,385元至清償日止,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 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 (3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 (二)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 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 便。證物名稱及件數:1.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2.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5號附表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38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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