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1700-20250218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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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陳維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001 500元 111年8月1日 5% 002 2,700元 111年9月1日 5% 003 2,700元 111年10月1日 5% 004 2,700元 111年11月1日 5% 005 2,700元 111年12月1日 5% 006 2,700元 112年1月1日 5% 007 2,700元 112年2月1日 5% 008 2,700元 112年3月1日 5% 009 2,700元 112年4月1日 5% 010 2,700元 112年5月1日 5% 011 2,700元 112年6月1日 5% 012 2,700元 112年7月1日 5% 013 2,700元 112年8月1日 5% 014 2,700元 112年9月1日 5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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