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KSDV-114-司促-1756-20250207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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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潘一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相對人潘一萱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79,089元消費款、新臺幣3,644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幣82,733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56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9089元 潘一萱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