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KSDV-114-司促-1979-20250319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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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 權 人 新都廳II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月玲 債 務 人 鄭逢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逢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 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債務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,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 月12日送達債權人收受,迄今未據補正,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,依首揭法條規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