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KSDV-114-司促-2037-20250208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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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潘賀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每月(期)新臺幣陸佰元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相對人潘賀君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利率(目前為1.72%)加8.08%,合計為年利率9.8%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60,000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9.8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(期)新臺幣600元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0,00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無效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釋明文件:信用貸款契約書、帳卡、戶籍謄本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