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2069-20250210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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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志宏、龔裕凱 債 務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嘉璘 債 務 人 朱明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捌拾捌萬壹仟伍佰柒 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1,144,281元 113年10月24日 3.39% 自113年11月25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3,432,834元 113年10月24日 3.39% 自113年11月25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557,259元 113年9月5日 3.275% 自113年10月6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151,814元 113年8月23日 3.375% 自113年9月24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5 2,229,044元 113年9月5日 3.275% 自113年10月6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6 1,366,347元 113年8月23日 3.375% 自113年9月24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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