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2158-2025021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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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心雅 債 務 人 SUCCESS REGENT DEVELOPMENT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王顏林 人 債 務 人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顏林 人 債 務 人 葛南欣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仟伍佰陸拾萬柒仟貳佰陸 拾伍元點壹拾貳分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 001 5,607,265.12元 114年1月17日 8.3%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 002 10,000,000元 114年1月16日 8.3% 自114年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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