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KSDV-114-司促-2169-20250210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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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楊怡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柒萬玖仟零肆拾壹元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2,682,772元 113年11月24日 3.06% 暨自113年12月25日起,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11,079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20,398元,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29,767元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另逾期在四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,以新台幣2,682,772元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七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496,269元 113年11月24日 3.62% 暨自113年12月25日起,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,445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8,909元,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3,401元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另逾期在四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,以新台幣496,269元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七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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